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南京标准化学会,英文译名:Nangjing Standardization Society,缩写为:NJSS。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本学会是由南京地区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单位法人,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标准化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团结和组织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建设为中心,促进标准化为科研、技术、生产服务,促进标准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国内、国际间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提高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企事业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为南京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是: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碑亭巷51号-1,邮编2100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经济和社会等领域标准化学术研究,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工作交流活动。
(二)、跟进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需求,承担科技成果、重点项目和专利应用等标准化领域的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市质监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宣传贯彻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普及标准化知识,促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和标准化信息,积极承担各单位标准化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有关标准化科技项目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评定等服务工作,积极购买政府服务,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作用。
(六)、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培训,做好重要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培训标准化专业工作人员。
(七)、开展同国内外有关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交流。
(八)、编辑出版标准化学术刊物、通讯和科普读物,开展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九)、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及企业的合理要求,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各单位实施标准创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热心学会工作,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者;
2、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技术人员;
3、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技工作者,在部门或单位积极主动引入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的个人。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设有标准化机构或设有专、兼职 标准化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4、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及有关活动;
5、优先在本学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6、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服务;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资料;
3、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问题,优先得到本学会的技术咨询服务;
4、根据生产技术需要,优先享有本学会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与服务;
5、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所交办的工作;
4、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科普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单位会员的义务是:
1、执行本学会决议;
2、完成本学会所交办的工作;
3、关心支持本学会的工作和有关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一般一年不交纳会费又未按规定提交减免会费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南京标准化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标准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是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组织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 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